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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型受贿的既遂认定问题辨析
时间:2025-03-28 09:00:46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金湖县纪委

【基本案情】

  案例一:民营企业老板A、B是生意上的朋友,其中B也是国家工作人员甲的朋友,甲对B比较信任。2018年,A通过B介绍认识甲并通过甲利用职权为其谋取了利益。A提出送给甲1000万元表示感谢,甲同意。为规避查处,甲提出先由A将这1000万元以公司往来款的名义转给B,由B代为保管,待甲退休后再收取,A、B均同意,后A将1000万元转给B。

  案例二:2019年,国家工作人员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私营企业主C实际控制的公司谋取了巨额不正当利益,C为表示感谢并继续维持与乙的关系,提出送给其500万元,乙同意。为掩人耳目、规避查处,乙经考虑后认为,C的公司实力雄厚、经营稳定,其与C相互信任,钱放在C那里保管更安全且自己也能控制,遂让C将钱从公司提出来为其保管好,待其需要时取用。C随即从其公司账上提取500万元,并以公司会计名义开设了银行账户单独予以存放,C将相关情况告知乙后,乙表示满意。后乙提出要用这500万元购买股票,C遂按乙的要求以会计名义买入了乙指定的股票,并定期向乙报告股票盈亏情况。半年后,乙获知其股票亏损了100万元,为止损又指示C抛售股票,将所得400万元以会计名义投资购买了理财产品。案发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