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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时间:2019-08-25 15:09:00  来源:jhxjw  作者:金湖县纪委

县纪委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省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县纪委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书记担任,常委、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干部室及其他有采购工作项目的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完善本局政府采购工作制度;督导、检查委办公室履行职责;审议或审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议案。

第四条 委办公室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负责采购保障机关、工作室日常办公、生活的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家具用具、生活用电器、石油制品、电子工程安装、建筑工程安装、装修工程、修缮工程等项目。

第三章 采购方式、方法

第五条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目录”金额起点以上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通用类采购项目委托金湖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部门有特殊需求类采购项目委托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下称“代理机构”)采购。

第六条 目录内预算金额起点以下及目录外项目实行自行采购。自行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七条 政府采购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出采购方案;

(二)审批采购计划及采购预算;

(三)确定采购方式;

(四)向县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提出政府采购事项申请,选择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

(五)拟定、签订采购合同;

(六)组织验收;

(七)固定资产登记;

(八)办理资金结算支付。

第八条 采购前应提出采购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采购项目、数量、功能需求或主要技术指标、配置和资金来源、采购预算价等。采购中如需变更采购需求,必须重新组织技术、审批部门会审,经委局领导批准后,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确定后,采购承办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双方约定事项、合同格式拟定采购合同。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县政府采购部门备案。

第十条 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履行合同后,采购承办单位应组织验收,按合同清点数量、进行质量检验。涉及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必须有信息中心人员参加;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验收,应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或组织专家验收,并填写《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书》。参加人员应签署验收意见,注明日期,并加盖采购单位章。

第十一条 采购承办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或调拨,协助财务科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采购承办单位应将备案过的《备案表》(第二联)、《备案表收执》或审批过的《审批表》、《审核表》(第二联)、中标成交通知书(协议供货除外)、合同、发票(预付款除外)、验收证明(预付款除外)作为附件提交财务部门上报财政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支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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