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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湖县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5-05-18 12:00:00  来源:jhxjw  作者:金湖县纪委
 

 金纪〔201522

 关于印发《金湖县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

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纪委、监察室,县直各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各纪检监察工作室,本委各室:

现将《金湖县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金湖县纪委

                      金湖县监察局

               201558

 

                                                         

中共金湖县纪委办公室                  201558日印发         

 

 

金湖县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推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央纪委、省市纪委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全面落实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牢固树立“执纪者必先守纪,监督者必受监督”的理念,把内部监督工作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的各个环节,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违纪违规问题,保障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聚焦主业主责,依纪依法履职尽责,严防系统内“灯下黑”,为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提供有力保证。

第三条  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与依纪依法相结合;(二)坚持严格监督与严格管理相结合;(三)坚持严肃查处与预防保护相结合;(四)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  基本要求: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

部。

 

第二章  监督机构

第六条  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领导下进行。县纪委干部监督室负责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各基层纪(工)委、纪检组应明确专人负责相关监督工作。

第七条  内部监督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审核权限,实行上级抓下级、一级抓一级、分级抓落实的办法实施。必要时,县纪委干部监督室对全县各纪检监察组织的纪检监察干部直接实施监督。

第八条  县纪委干部监督室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组织及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对不良行为实施纠察;

(二)受理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检举、控告;

(三)办理领导批办的涉及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的信访件;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

(五)指导各纪检监察组织实施好内部监督工作,及时向县纪委常委会提出工作建议;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公开发表或散布反对党的基本理论、路线、纲领的言论,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以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擅自参加各种游行、集会、示威、非法聚集活动以及其它群体性事件;

(四)违反组织纪律,不服从组织决定以及上级的工作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件不请示、不报告;

(五)打着纪检监察机关或领导旗号办事,或以纪检监察干部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损害纪检监察机关形象;

(六)组织或参与严重不符合纪检监察干部身份的活动。

第十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处置信访举报相关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做好信访举报件收接、登记、呈报、流转等工作,查办审核中出现调查失实、处理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筛选移送信访举报线索时存在瞒报、漏报和越权擅自办理等问题。

(二)违反案件线索管理相关规定,线索排查、集中管理、处置交办不认真、不及时、不全面,处置失当、擅自办理,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违反案件调查相关规定,拖延执行调查任务,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以案谋私等,或以诱供、逼供等手段获取证据,或者侮辱、体罚、变相体罚被调查人,不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

(四)截留、贪污、挪用以及擅自处置涉案款物;

(五)违反案件审理相关规定,定性量纪不准确、不恰当,擅自运用“从轻”、“从重”、“减轻”、“加重”量纪规则,

或对违纪党员干部处理畸轻畸重;

(六)违反监督检查相关规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对监督检查结果处置时有隐瞒事实、违规处置、线索流失等问题;

(七)违反问责相关规定,问责调查存在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等问题,问责处理存在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处理畸轻畸重等问题;

(八)妨碍、干预执法执纪,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九)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接受宴请、参与娱乐活动、收受钱物,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或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事;与利益相关人建立不正常的交往,私自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物品;参与监督执纪问责的主体少于2人,侵害党员民主权利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十二项规定、县委十项规定精神的行为;

(十一)违反规定程序越权批办、催办有关工作事项,私自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或干部人事等工作;

(十二)在纪检监察干部选拔、考察中有严重的失职行为或者有其它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行为;

(十三)违反请示报告、外出活动、公务回避等工作制度以

及其它纪律规定等。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及领导批示,向

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

(二)向涉案单位、个人或其亲友通风报信,泄露办案情况;

(三)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跑风漏气,泄露分管领导、工作人员情况以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开展情况;

(四)擅自携带秘密文件、材料外出,泄露机关工作秘密或者打听、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

(五)违反计算机网络保密安全规定及其它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系统实施内部监督,采用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上级监督和下级监督,重点监督和全面监督,日常监督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三条  实施内部监督可以采取下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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